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桂环字[2002]17号
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厅局,各地、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在广西的实施,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依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2年3月28日
主题词:环保管理体系规定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2年4月2日印发(共印150份)
附件1:
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污、保护环境,依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指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指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以下简称咨询),是指为各类组织创建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验证登记
第四条凡需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认证的机构必须经环认委认可、取得证书并予公告。凡需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咨询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审查和确认,获得备案资格证书。
以上认证或咨询的机构(以下统称机构)必须将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证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验证登记后,方可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第五条机构验证登记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办理,其他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对机构开展验证、登记、备案或类似活动。
第六条机构提出验证登记申请时,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供验证登记申请表和以下资料,其中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当场审验原件:
(一)本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法人资格证书,或是所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书及机构与法人组织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本机构专职、兼职审核员和咨询人员的资格及其专业能力一览表;
(三)本机构由环认委颁发的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咨询机构备案证书。
任何的机构对外委托、授权等均不能作为验证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验证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受理的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申请机构通过审查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验证登记并予备案,同时以适当形式公告。
广西认证或咨询机构验证登记资格证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盖章生效。
第九条验证登记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该机构获国家批准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相同,最长为4年。
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在广西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的,须继续保持验证登记资格,并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90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保持验证登记资格的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经验证登记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本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机构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应主动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和交流信息,以保证认证或咨询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机构与本自治区辖区内组织签订认证或咨询合同后,应在10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组织所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需要对申请认证组织进行现场审核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由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审核工作。
认证审核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将认证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申请认证组织所在地的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做好认证和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其职能是:
(一)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相关宣传,推进辖区内组织开展认证工作;
(二)应辖区内申请认证组织请求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三)核查在本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的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件;
(四)受自治区环保局委托派出观察员参与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认证和咨询活动:对机构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机构有违反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将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予以通报,并呈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指委或环认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撤销其登记资格;对辖区内通过认证的组织的环境行为实施监管,对不按照承诺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通过自治区环保局向环指委提出复查建议。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和组织提供的与认证和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其中的秘密事项,未经拥有者许可或法律授权,不得对外公布或向第三者披露。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发布《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408人看过
-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80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77人看过
-
关于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367人看过
-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人看过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协议书
397人看过
-
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中的图形形形为什么是我国环境管理体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4目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图形为双环圆形图标,大环上环绕着英文的字母,是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的英文翻译,代表着我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归于国际化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本国内部。在环境管理及产品生产上有着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组织。同时也标明着我国在这方面是与国际同步的。而图形的下半环上是印着“中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国家认证”这几个字样。这是为了产品流转到市场上后便利国人经过汉字来了解到该产品的安全性。让消费者买得
-
国家关于循环环境能源管理的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2推行生态工业设计,实施循环型生产方式,建立互利共生的工业生态网和循环产业链条,采用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手段,实现物质闭路循环,达到资源、能源的最大利用和对外废物的零排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再利用。
-
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是怎样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1在我国,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局等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生态环境部负责对全国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级、县级生态环境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除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包括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土地、矿产、林业、公安、工信等部门,以及军队部门,也要依法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监督
-
咨询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2在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
-
新版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4您的问题我已知悉。现为您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是否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目前我国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GB/T24001:2004。审核的标准如下:第一,审核范围,包括地理区域、部门或体系要素;第二,审核频次,应根据组织自身的管理状况和外部机构要求确定;第三,审核方法,包括检查文件及记录,观察现场及操作,与相关人员面谈等;第四,审核组要求和职责,如审核组长及组员的能力与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