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从中可看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是指对一个公司重新进行资产和债务的分割,把一个公司变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它是针对母公司进行的,而西方标准的公司分立是针对某个子公司进行的,执行后只有新独立的子公司需要重新登记注册。这是我国与西方在标准的公司分立概念方面的最大区别。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和西方的解散分立很相似,都是把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分割成几块,然后彻底分立,原母公司在分立后消失。
此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公司分立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所称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从以上条文可以发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这些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有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遗憾的是,该规定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广大内资企业没有约束力。但是这些条文为将来规范公司分立的具体法规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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