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药费报销剩余的部分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4:42:10 438 人看过

一、工伤医药费报销剩余的部分谁承担

工伤医药费报销剩余的部分由受伤职工本人自行承担。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住院期间费用,社保处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应由工伤职工本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三、工伤医药费报销多久能报下来

工伤保险报销一般需要三四个月左右,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一般是六十日内,即两个月;而凭借该决定书以及医疗缴费单据等材料申请报销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两个月。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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