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能单方申请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1:51:52 80 人看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一、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如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变更登记情形的;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产异议登记有什么条件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1、在异议登记制度中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申请的人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应当是指称事实上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未在登记簿上体现,或者在登记簿上错误体现的人以及因登记错误而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主体提出异议登记的主体不应仅限定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而且也应当包括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异议登记仅是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自己的见解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即可提出,而不需要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因为异议登记仅仅是登记异议,而不具更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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