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苏价服[2014]33号
关于宁宣高速公路宁高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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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政府关于宁宣高速公路宁高段联网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苏政复[2013]96号)及《省政府关于宁宣高速公路宁高段收费期限的批复(苏政复[2014]19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宁宣高速公路宁高段(S55,以下简称宁高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同意设置南京南、和凤2个主线收费站和天生桥、溧水开发区、沙塘3个匝道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实施联网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宁高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宁高高速公路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对行驶在联网高速公路上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3。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宁高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暂征收车辆通行费五年,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由省政府正式核定具体收费期限。
五、收费管理
1、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宁高高速公路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并确保道路的完好。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须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及相对应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3、各收费站(点)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5、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规定执行。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必须按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要求,每年度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省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4]30号)以及《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违章处理
1、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
1、宁高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2、宁高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3、宁高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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