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申请人是当事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再审申请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受理;申请再审的裁判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但是,有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规定条件如下: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但是,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规定条件,再审申请人必须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应为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情形。然而,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或在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尽管如此,在前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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