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7:00:19 220 人看过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如何申请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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