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列事项:
1.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2.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3.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4.要约定好损害赔偿以及违约责任。
一、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是如何的?
关于索赔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索赔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二、对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三、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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