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如下: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履行合同呢?答案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在合同中确定履行地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须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好起诉时能够依照合同履行地选择管辖的法院。
(二)在合同须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并且写明具体的地址。如果写得不明,法院就可能不予确认。
(三)建议在确定履行地时不要写“提货地”、“自提地”、“货物送达地”、“到站地”、“验收地”等术语,如果写这些内容,法院一般都不会确认这些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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