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3:02 469 人看过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我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琼环资函字[199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2]21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排污费应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你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是不妥的。请你们向省政府报告,并转达我局意见,取得省政府的支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筑废水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请示》(粤环报[1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0月4日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二、建筑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如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应该按照《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的规定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2023-04-24
    397人看过
  •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94〕第002号和第004号关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应对社会生活噪声征收超标排污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对排放环境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超过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二、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标准适用问题根据《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规定,制定环境噪声是否超标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其他有关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83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
    2023-04-24
    444人看过
  • 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冀环理函[1997]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煤炭装卸、堆放过程中排放煤粉尘的收费问题,应按我局《关于对煤炭装卸堆放排放煤粉尘收费问题的复函》(环发[1997]558号)执行。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燃煤电厂灰场渗水应被认定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收排污费的问题我局在《关于对燃煤电厂冲灰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环发[1997]555号)已有答复,应遵照执行。三、《征收费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
    2023-04-24
    490人看过
  •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又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复
    2023-04-24
    490人看过
  • 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办[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
    2023-04-24
    173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关于海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7
      海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地区类
    •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收取相关问题的咨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按照155号文件规定,复垦属于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约定内容,乡镇政府负责监督执行。因此,有关复垦保证金应属于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应直接收缴或管理,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以及用地者提供政策咨询和管理建议。
    • 关于农用地征收补偿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1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
    • 云南省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7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