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豁免权相关问题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3:00:27 162 人看过

国家财产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外国国家财产。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措施。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

(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上述3个方面的内容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既相互关联,统一构成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又相互区别,不能混淆替代。

对于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审判实践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不少分歧。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绝对豁免主义,即主张凡国家财产均享有豁免权,仅国家明示同意放弃者除外。

(二)有限豁免主义,主张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种种限制。原苏联、东欧及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一般均主张国家财产享有绝对豁免权,欧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主张对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限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有限豁免权论有了很大发展,个别学者甚至要求根本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值得我们关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国家用于商业方面的资财,并且已由国际条约的限制发展到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来限制。近几年,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主要立法文件,有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和1982年加拿大国家豁免法。此外,1982年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4届年会上有限豁免主义有了明显的增长,西方国家已表现出要搞一个全球性多边公约的倾向。这些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是抽象地、一般地肯定国家财产豁免权,但具体地否定国家财产豁免权,其立法的重点并不在保护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而是具体规定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的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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