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事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20:21:26 418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回避事由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吗?

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指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回避的方式可以是自行回避,如果相关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具体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下:(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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