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02:55:50 371 人看过

一、执行异议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内容

执行异议申请需要的资料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提交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二、提起执行异议时间期限是多长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范围

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范围如下:

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即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3.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执行异议不必经诉讼程序裁判,而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授予执行机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n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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