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需合法占有他方的财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同的合法占有,非合同或非法占有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必须与被留置物存在牵连关系,即债务与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3.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和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留置。
二、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同且合法的,非合同或非法占有不能构成留置。
2.债务人所负债务必须与被留置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即债务与占有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若债务未到期或已履行,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三、留置权人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以下具体权利:
1.留置权人享有占有权,即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这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留置权人享有收取权,对留置物在占有期间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但不得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留置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使用权,即经债务人同意或基于必要管理之需,有权使用留置物。
4.留置权人还享有偿还请求权,对于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5.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费用及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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