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支取分为部分支取和销户支取两种,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只有符合支取条件的,方可持相关证明办理公积金支取。
1、部分支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材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其中购房合同只提供记载所购房屋地址、购房合同编、购房总金额、买卖双方签字(章)等部分,如果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如配偶单位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具未建公积金证明。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职工所在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原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职工所在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正式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明,其中借款合同只提供记载所购房屋地址、借款合同编号、住房贷款本息总金额、借贷双方签字(章)等部分。
2、销户支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支取方法
1、职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支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提供储蓄类型、开户银行、帐号,支取人本人签字。
2、部分支取可每年支取一次,在首次支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用A4纸张打印壹份,再次支取时只需要到财务处填写已经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支取记录单的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部门印章,支取记录单各栏目填写齐全,单位经办人、支取人要签字。
3、销户支取的,须在当月汇交住房公积金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封存后方可办理。部分支取的,在个人帐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4、单位经办人审核材料后,填写一式四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支取材料复印件一并到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在支取书第三联盖章退单位,作为付款通知,第一、二联由管理部留存。销户支取的,结计公积金分息,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二份。支取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储蓄帐户中。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五)、(六)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同时符合第(一)、第(五)项支取条件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住房公积金网页。
4、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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