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和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1.合同公证;
2.继承公证;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
4.财产分割公证;
5.招标投标、拍卖公证;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8.公司章程公证;
9.保全证据公证。
参考素材,哪些公证事项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各种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证明、许可、房屋买卖、招标投标、拍卖、股权转让、专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同时,《公证法》还明确规定了不能由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如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意义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认为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办理的公证事项符合公证的法定程序和公证机构的职责范围。
以上是关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说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各种公证事项,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办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意义的公证事项,也不能办理当事人认为的其他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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