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10:07:27 424 人看过

北京市环境违法九大典型案例如下:

第一类:运用“千里眼”系统发现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运用自动监管系统平台,通过安装在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对企业排污情况实施24小时远程在线监控,实时分析传输的监测数据、视频图像,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迫使排污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以保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减少污染物排放。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72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纳入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接受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成为环保执法的“千里眼”。但少数排污单位不愿套上这个“紧箍咒”,害怕环保部门监管,迟迟不按规定建设、使用和管理自动监管设施,为自己违法排污提供方便。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排污企业消极套上“紧箍咒”被查处

2016年2月,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南的城关供热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厂废气排放口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显示异常,且没有和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合格性检查。经查,这家单位应按照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但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但迟迟不验收,不联网,导致自动监控成了“摆设”,不能充分发挥实时、连续、有效传输监测数据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六十日内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二:被“千里眼”发现的超标排放单位受到查处

2016年3月22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发现自动监控系统报警,显示檀州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污水排口氨氮日均浓度值为23.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A标准出水氨氮执行8mg/L的排放限值。执法人员及时通知该单位立即查找原因,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立即改正;同时,将超标数据作为证据传给属地监管部门密云区环保局,责成密云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运行了自动监管系统,其监测数据经过了环保部门的有效性审核。因此,“千里眼”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情况,可以作为违法事实的认定的依据。密云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类:私设暗管暗室偷排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全市环境执法持续高压的打击下,仍有少数小企业或无证照小作坊违法排污,将排放形式转入“地下”,通过暗管、暗室排放等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我市环保部门通过发动市民举报线索,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案例三:暗管偷排工业废水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8日,接市民举报,房山区一泄洪沟有排污行为,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该排放口连接地下暗管,经过调查,发现这个暗管出自北京市梨园盛铝制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铝制品过程中,需要对制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后的工业废水,本应该经过治理,达标后排放,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未建设任何治理设施,而是在处理池底下深约80厘米的地方填埋了1根直径20厘米、长约2公里的PVC塑料管子,直接将工业废水排入泄洪沟。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查封。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金20万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察,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闹市区利用暗室夜间排放异味气体受到查处

2016年4月2日,北京晚报一篇胡同里夜间长期有异味气体的报道,引起了西城区环保局的高度重视。此前,西城区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多次检查,但是未能发现排放源,此次在媒体和居民的举报线索帮助下,西城区环保局安排执法人员不分昼夜地开展多次突击检查。到4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空气中时有时无的不明气味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风机声,顺着排风通道线索反复细致勘察,终于发现了北京嘉瑞金业商贸中心(门店招牌为“艺盟银饰”)门店背后的暗室中,工人正在用“失蜡法”制作石膏铸模,空气中的异味为这种蜡在高温下气化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后,西城区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对该单位的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进行了查封,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目前,该单位已停止经营生产。

第三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因为治理成本高、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在监察执法中,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案例五:废水超标排放引来大额罚单

2015年12月1日,通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九棵树西路8号的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和全厂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分别进行取样。12月4日,通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总排口排出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425mg/L,超过标准3.25倍。2016年1月25日,通州区环保局依法对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处以应缴纳年排污费5倍,共计77.666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起处罚数额较大,严厉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其他废水排放企业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案件六: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倒逼企业积极改用清洁能源

2016年3月3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首儿药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厂2011年9月投入使用的1台6蒸吨燃煤锅炉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83毫克/立方米,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的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2016年3月8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锅炉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准备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面对收到的罚单和后续即将面临的按日连续处罚,该单位受到了极大的触动,立即加强内部日常管理,并决定开展煤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作。目前,该单位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正在实施中。

第四类: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和开展排污申报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一方面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监督企业排污,另一方面倒逼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实现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在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不主动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主动申报意识,履行法定义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七:重点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被依法查处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开始实施,北京市环保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企业网站公开环境信息。2015年12月8日,密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未在2015年11月底前的规定时限内建立企业网站并公开环境信息。密云区环保局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公开,处以1000元的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按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

案例八:排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被处罚

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出版物印刷、装订业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北京市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向通州区环保局申报其排污情况。

第五类:燃用不合格煤炭类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对于污染源的监管,除了要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把好出口关,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样做既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还能降低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能大大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新颁布实施的大气法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煤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北京市也制定了严格的煤质标准。但仍有一小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顾群众身体健康,违法使用劣质燃煤,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

案例九:加大力度查煤质污染控制在源头

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燃用不合格煤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后在大兴区发现了北京孙村热力有限公司、大兴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4家违法使用劣质燃煤企业。经过监测,这4家单位使用的燃煤,煤灰分、挥发分、全硫等多项指标部分或全部超过了标准要求。大兴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4家单位改正,共处罚金15万余元。

第六类:发动市民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部门建立了畅通的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的环境问题。通过投诉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一方面能够监督企业守法,同时也有利于环保部门执法更加有的放矢。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是我国人民都知道和去完成的口号也是使命,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给了我们提示和惊醒,让我们公民有法可依,依法必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我们自己,保护环境等同于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我们的子孙后代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一个好的生活的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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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3日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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