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为视角完善我国信托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52:36 155 人看过

现有信托法的重要盲点:从我国信托法条文来看,其将大量篇幅规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信托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回避规定,我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实际上处于较为”真空”状态。这种以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信托立法模式,固然有避免信托法与民法的传统制度和理论直接正面冲突的好处;但是,让信托财产所有权无所依归、信托受益权性质难以定位,都是极其不可取的。

>>>点击这里直接浏览或下载全文(PDF版)

详见《信托周刊(TrstWeek)》第37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托当事人相关文章
  • 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投资的信托受益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信托受益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信托受益权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3)质押信托受益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信托受益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
    2023-04-17
    313人看过
  • 以股权收益权为信托财产业务性质分析
    1、作为信托财产存在的股权收益权浅析根据公司法的传统理论,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其中股东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是股东收益权,包括股东享有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分配股利的权利和在公司清盘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有人认为股权收益权还应包括:公司盈余分配权和股份转让权。但是不管如何,应该明确的是股权收益权是基于股权本身而派生出的股东专属的财产性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股权收益权类似于所有权权能中的收益部分,属于依照一定法律关系而获得的物的孳息的权利,即它是指股东将财产交付给公司后,由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在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资产等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财产权利是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是有正当依据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正因为如此,作为实践中受托人通过持有
    2023-04-24
    59人看过
  • 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区别
    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因此,国家对公益信托给予优惠。从英美两国看,对公益信托的优惠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上。在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成立公益信托的阶段,减免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在公益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孽息,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用于公益目的,免征所得税。二、什么是慈善信托但衡平法规则通常将慈善信托分为救济贫穷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发展宗教的信托和其他造福于社会的信托四大类。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完全等同,故学理上通常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为同义语。按照英美判例上规则的解释,法律上的“慈善事业”具有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内容:某些含有营利性意图和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却可归入慈善信
    2023-04-30
    449人看过
  • 完善我国基础设施信托融资的建议
    1.改变信托准入门槛一刀切政策。信托准入门槛的提高旨在降低投资风险,但是却阻止了普通公众的资金投资进入基建项目。基建项目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非常适合普通百姓的投资要求,所以改变信托准入门槛一刀切的政策,适当放宽基建项目信托的投资门槛,降低最低认购金额的起点,让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基建领域。2.培育和吸引机构投资者,引导社保等保险资金投资基建项目。长远来看,股票、债券和信托等金融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因为只有机构投资者占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稳定的金融产品需求,使得金融产品足额和快速发售。为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基建项目,2006年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建项目。从供求来看,保险资金数量充裕且规模巨大,能充分满足基建项目对资金的要求;从投资风险看,基建项目收益稳定、风险低,充分符合
    2023-06-07
    419人看过
  • 关于完善我国受托人授权规范的立法建议
    我国《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此外,《信托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来看,各国对于受托人可否授权普遍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转变。以英国为例,1925年以前的规则是不允许受托人把他的权利、责任转移给其他人的。但是,法院早就承认,如果不允许受托人授权的话,有些信托可能无法实施,因为有些事情是一个普通商人不会亲自做的。之后,《1925年受托人法》第23条(1)明确规定在信托的实行过程中,受托人可以雇用他人来代替本人作出必要的行为(包括金钱的收支),无论他是一个律师、银行家、股票经纪人或其他人。事实上,几乎在所有的信托中受托人都会在信托过程中选择其他人为信托进行事务性的工作。再以美国为例,1959年的《信托法重述》第2版明
    2023-06-09
    88人看过
  • 国民信托积极探索公益信托业务:推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2008年11月27日,国民信托派代表参加了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008年中国公益信托发展研讨会”,并邀请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年基金会的代表一同参加了此次会议,以期能够对我司即将与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公益信托项目有所帮助和借鉴。据了解,我国的信托公司目前在公益信托业务方面还属于探索阶段,完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只有2008年推出的两个项目,分别是西安国投“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以及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和公益性信托项目均对我国的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有益的贡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公益信托的实践领域,国民信托也一直在做着不懈的努力和探索。自2005年开始,国民信托便致力于研究如何在实践中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特别是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在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国民
    2023-06-07
    461人看过
  • 信托法视野中的回归信托及对我国的启示
    回归信托属于默示信托,是在财产出让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实际已转移财产的情况下,由法院推定财产出让人与财产受让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自益信托关系,即把财产出让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由财产受让人担任受托人,并且后者负有向前者转移信托财产及信托利益的义务。回归信托作为一种设计精妙且应用价值巨大的优良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立法(包括判例)和广阔的适用领域,我国《信托法》也有必要及早确立回归信托,从而促进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关键词:信托;回归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一、引言回归信托(resltingtrst),也被译为归复信托、结果信托、回复信托或推定信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对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时,就实际上将回归信托的法律原理运用于司法实践,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当时我国尚未
    2023-06-08
    417人看过
  • 完全公益信托受托人不计报酬
    上周百瑞信托推出了一款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100元。点评:公益信托是信托中特殊的一类。为支持公益事业,在公益信托的规制方面较商业性的信托有更多的宽松政策。四川地震灾害发生后,银监会就通过信托支援灾区重建发出通知,鼓励信托公司设立以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为目的的信托。这类公益信托,委托人人数不限,单笔信托资金金额不限。百瑞信托的这款公益信托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完全公益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灾区教育重建。在这款信托中,受托人除不收取信托报酬外,还承担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2023-06-07
    124人看过
  • 信托制度的完善受托人的忠实义务需法律化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信托制度是由USES制度发展而来的。USES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末期的西方,是一种有效规避封建法律的制度安排。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结果USES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人在世时将土地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在委托人去世以后,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的利益继续持有该土地或者在合适的时机将土地所有权转交给委托人指定的人,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封建法律对于土地继承和赠与的限制。在道义上,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的义务,自己不得享有土地的实际利益。那么英国历史上是否确实出现过受托人违背其忠实义务的情况?我们认为,个别的受托人违背其忠实义务的情况应当说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这种情况却不曾大规模和普遍地出现与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1)英国人几乎都是忠实的教徒,虔诚的宗教信仰决定了他们不能作出违背道德义务的行为;(2)土地用益制度阶段是信托制度的发育阶段,信托财产都是
    2023-04-24
    412人看过
  • 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立法完善的建议
    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信托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并结合信托原理,本文建议我国《信托法》在修改时应当明确将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改为转移受托人,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至受托人的表述。虽然当年我国《信托法》立法时采取立法技术回避了所有权移转的概念确实存在客观的社会需要,但毕竟这种定义使得信托概念变得模糊和不稳定,这种规定有违信托的本质,在信托不断被社会认同、接受和使用的当下,继续延续模糊的概念极易造成第三人对委托人固有财产与已信托财产的混淆,而且也使得社会将受托人地位仅仅理解为是委托人的高级代理人,长此以往,肯定不利于受托人地位的独立建立和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元所有权框架下,信托制度只有当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时,才能真正独立运作,实现信托目的。同时,当前的《信托法》对敏感内容的回避和基础内容的缺失也不利于信托纠纷的处理与解决(比如并未在条文中明确受益人的追及权,受益人对受托
    2023-06-06
    324人看过
  • 信托受益权担保
    第一,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而是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率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与信托财产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同时,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托公司接受这种形式的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第二,目前我国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因此,一旦涉诉,人民法院可能基于民法典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的质押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大多数信托投资接受信托受益权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能将信托财产进行自由处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股权信托受益权质押为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是信托受
    2023-06-12
    387人看过
  • 完善公益信托制度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美国大慈善家巴菲特号召全美上亿万富翁捐赠出个人一半以上的财富之际,其理念是让富人为公益事业树立一个榜样。无独有偶,中国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前司长王振耀,同样发出了“全国亿万富豪每年捐百万”的公益行动号召。而信托机制在参与公益事务,为社会资源与慈善事业之间架桥铺路,为基金会资产管理服务、以及扩大富人阶层慈善意识等方面,都将能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之际,抓紧建立和完善慈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健全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制法规,将为公益信托在参与公益事业,尤其在扶贫救灾、振兴意识与文化、以及环保等方面,将会起到更大的现实意义。>>>
    2023-06-07
    478人看过
  • 企业年金管理需完善公益信托
    解决我国年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独具中国特色的年金公益信托经营制度。公益信托经营属于委托经营,年金通过公益信托经营,可以把管理与经营区分开来,借助社会公益信托机构,实现年金的保值增值。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社保中心实行自收自营管理存量企业年金,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准备出台过渡性意见,防止年金被挪用。(9月25日《上海证券报》)公益信托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年金经营风险我国年金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在管理的过程中,年金运作机构采取自收自营和委托经营两种方式。自收自营由于缺乏权力制约,容易发生腐败案件;委托经营借助于商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由于增加了委托环节,所以存在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试图减少年金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但现在看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采用传统管理经营思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我国年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
    2023-06-07
    131人看过
  •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委托人也可以解除信托(第51条)
    【条文】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的规定。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而创立的,但是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委托人便不能随意解除信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受益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赋予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1.本条关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情形是:(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是由委
    2023-04-24
    359人看过
换一批
#信托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托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种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 更多>

    #信托当事人
    相关咨询
    • 行政赔偿的缺陷与完善以为视角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7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才能为你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欢迎来所来电免费咨询
    • 信托的性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的信托,商务管理的信托,商业人寿保险的信托等等。由此发生的信托事项
    • 股权质押信托公司受益人是谁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06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
    •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能转让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19
      一般是可以转让的。 1、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手续完成后,受让人在15个工作日左右会收到《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成为新受益人。 风险提示:受益人及受让人在转让、受让受益权后应及时向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合同对原信托文件作出变更,或给受托人附加任何义务,应取得受托人同意。在集
    • 信托受益权是债权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26
      不完全是。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