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演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20:10:12 398 人看过

现阶段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这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战争动员秩序,危害了国家的兵役法律制度,应当依法惩处。对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该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国家战争动员的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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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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