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当事人对事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放任事件的发生。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未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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