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32:38 51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地方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福建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集中,利用非耕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并按“项目牵头,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依法审批”的原则办理用地手续。成片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指标计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按申请用地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取得。第七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持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登记,支付每亩不少于三千元的预约金;经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确认选址定点后,核发土地使用预约证书。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十天可申请延长预约期,延长预约期不超过半年。在预约有效期内,正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预约金可冲抵应支付的款额;确因设立企业项目未能获得审批机构批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回预约金,除上述情况而辞约的或因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预约的,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后,中外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应在一个月内,向原申请预约用地登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比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申请用地者按合同规定交付款额后,由县、市土地管理局提供土地,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经核查换发《土地使用证》。申请用地应随同报送以下文件: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证明;三、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总平面布置图及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预约用地登记书;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七、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外资企业免交);八、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关联法规: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十条凡利用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国合营者或中国合作者必须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使用证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5]7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工业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加速结构调整,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和社会推荐为原则,采取用户评价、质量跟踪为主要评价形式。

第四条福建名牌产品的条件

(一)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且具有独特风格的企业标准。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精湛、实物质量达到九十年代初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认证;

(二)产品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评定期内,连续两年以上该产品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三)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保持畅销,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四)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的经济规模,产量大,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企业拥有经法定机构注册的产品商标,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

(六)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形象良好。

第五条申报福建名牌产品的程序

(一)地市经贸委(经委)、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优势、产品结构优化规划以及企业意愿制订争创名牌产品五年滚动规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制订全省争创名牌产品五年滚动规划于次年1月份下达。

(二)企业根据省经贸委五年滚动规划制订名牌产品目标、措施及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于每季度末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地市经贸委(经委)、省级主管部门、省经贸委。地市经贸委(经委)、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三)符合福建名牌产品条件的产品,企业按条件的要求备足证明材料连同《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由省经贸委印发),于每年9月经地市经贸委(经委)、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经贸委。

(四)10月至12月省经贸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布初审确定的名牌产品候选名单,广泛听取社会的反映。

(五)视情况再组织有关部门或团体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市场状况、用户意见、经济效益等调查评价,必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与市场跟踪调查,并提出调查评价意见。

(六)向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报告评定结果。经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并向市场和用户推荐。

(七)评定名牌产品不收申报费及评定费。

第六条福建名牌产品的管理

(一)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经销活动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在产品、包装及其装潢上标上福建名牌产品字样。

(二)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应严格按名牌产品的条件组织生产,不断地加强质量管理与质量改进,注重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市场拓展和企业形象塑等工作。

(三)建立福建名牌产品档案,对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应按工业生产报表和质量统计报表按季向地市经贸委(经委)、省级主管部门、省经贸委报告名牌产品的产销情况和质量情况。各地市、各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扶植名牌产品的发展,帮助名牌产品上规模、拓展市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点。

(四)名牌产品一般3至5年监督抽查一次,若出现不符合名牌条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映意见较大、消费者投诉较多等情况将恢复正常监督抽查,抽查不符保名牌产品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吊销证书,并登报公布。对未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而使用福建名牌产品字样的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为维护福建名牌产品的声誉和名牌产品评选的严肃性,防止过多、过滥的评比,各地市、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名牌产品评选活动。

(六)为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将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对名牌产品实行跟踪评议。对产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处理和改进,直至达到用户、消费者满意。

(七)每届福建名牌产品评定后,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决定宣传方式,也可以由省经贸委组织名牌产品宣传活动。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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