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苗木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8:42:54 482 人看过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苗木售后服务承诺书范文

<p>苗木售后服务承诺书范文一</p>

<p> </p>

<p>1、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p>

<p>2、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无偿保修和换苗。</p>

<p>3、质量检验及技术措施。</p>

<p>4、各分项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三检制,对各班定时、定点、部位施工,层层把关,做好质量等级的验评工作。</p>

<p>5、所有苗木必须有检疫证明。</p>

<p>6、苗木种植前,必须经业主、监理、质检站及有关验收单位签字认可,才能组织下道工序施工。</p>

<p>7、苗木的规格及形状必须通过专职质检员的检验,方能进行种植。</p>

<p>8、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p>

<p>9、严格检查,做好预防措施。</p>

<p>10、检查质量参控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实际,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针对性,主要检查项目是:</p>

<p>(1)选择施工队伍的标准;</p>

<p>(2)项目技术交底内容;</p>

<p>(3)关键工序质量控制措施;</p>

<p>(4)细部处理统一施工方法;</p>

<p>(5)样板工程的质量标准;</p>

<p>(6)后期养护质量检测方法。</p>

<p>11、强化管理监督、落实预控措施。</p>

<p>12、组织质检员和各工种班组认真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标准,做到每个人员都掌握各自的施工工序和验收标准,精心施工,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工程质量。</p>

<p>13、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实行主要工程操作者名字、级别质量等级挂牌上墙制、奖优罚劣。</p>

<p>14、项目质检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动态,分析质量情况,加强检查验收,找出影响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把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推动工程总体质量水平提高。</p>

<p> </p>

<p>投标单位:(盖单位章)</p>

<p>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p>

<p>日期:  年  月  日</p>

<p> </p>

<p>苗木售后服务承诺书范文二</p>

<p> </p>

<p>如我单位能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中标,我单位做出以下承诺:</p>

<p>一、与业主协调管理措施中标后,我单位将从计划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与业主积极配合,其主要措施:</p>

<p>(1)选择优秀施工队伍,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p>

<p>(2)项目部将负责向业主报送总体工期网络计划,并积极协助业主确定栽植、养护队伍及供货材料的进退场和中间交接事宜,配合业主合理解决施工用水、电、材料堆放、场地划分等事项。</p>

<p>(3)每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进行最后定板。</p>

<p>(4)提前*天向业主提供苗木及所有材料数量、规格、及进场时间计划,现场设置材料样板间,并积极配合供业主选样定货。</p>

<p>(5)每周召开工程例会,由监理主持,业主及项目经理部参加。通过工程例会这一制度完善施工与监理、业主之间的关系,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p>

<p>(6)召开工程例会时项目经理部将向业主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展情况,在计划中详细进度、材料、劳力、设备、资金等的细部计划。</p>

<p>(7)认真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佣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苗木、物资材料数量,以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将其放在工地办公室,以便业主随时查阅。</p>

<p>(8)充分重视业主的指示,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业主的指示,并予以贯彻。</p>

<p>二、质量与安全方面:自觉接受使用业主、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在质量、安全方面做出以下承诺:</p>

<p>(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绿化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p>

<p>(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有需要分包的专业分项工程(如园林小品、步道等),经业主的同意下,依法签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书,我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p>

<p>(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p>

<p>(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苗木及其他材料进行检验、检疫;没有两证一签的苗木概不使用。</p>

<p>(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p>

<p>(6)对隐蔽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在业主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p>

<p>(7)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上岗作业。</p>

<p>(8)依法履行绿化工程质量缺陷补救保养义务。</p>

<p>(9)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绿化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p>

<p>(10)聘请专职安全员(具有执业资格)负责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p>

<p>(1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如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组织实施。</p>

<p>(12)绿化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p>

<p>(13)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p>

<p>(1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p>

<p>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标准。</p>

<p>(15)对因绿化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p>

<p>(16)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p>

<p>我公司拥有优秀的人才与先进的设备、精良的施工队伍、科学的管理方法、周到完善的服务,本着&ldq

o;以人为本,诚实信用&rdq

o;的原则,以品质与信誉求发展,以客户为中心,保证每一步的施工都精益求精。</p>

<p> </p>

<p>投标单位:(盖单位章)</p>

<p>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p>

<p>日期:  年  月  日</p>

<p> </p>

<p> </p>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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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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