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会按以下进行处理:1、公安机关可以撤案不过,只对于自诉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处理,并且是在自诉人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对于自诉案件以外的公诉案件,立案后是不允许撤诉的。2、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对于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四种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即会作不起诉处理。3、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注意,这里是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即判决时要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而不是“可以”。最后,犯罪分子符合适用条件的,还将按以下处理:1、适用非监禁刑,即缓刑;2、可以减轻处罚;3、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所以,根据以上,达成刑事和解后,对犯罪分子会被宽大处理,所以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尽量跟受害人和解,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告人死亡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而关于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并未对被告人死亡做出特殊规定,似乎可以认定被告人在再审程序中死亡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说明了法律已经考虑到当事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所以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尤其是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才有资格表达意见。被告人活着,其本人意见做主,被告人丧失意思表达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做主,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的意见才能做主。这说明当事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再审程序的启动,自然不会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第二,请注意,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被称为被告人,因为一审和二审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叫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再审程序解决的是生效判决的合法性的问题,所以在再审程序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只有申请人,而第十五条并没有关于申请人死亡的规定。所以再审中申请人死亡不等于被告人死亡。继续审理并不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认定,再审申请人死亡不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这既符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罚的法律精神,也并不违反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很多见义勇为的社会热心民众,在发现司机肇事逃逸了以后也积极的进行着追赶,结果肇事者是因为自己心慌才翻车死亡的,这样在经过调查以后,追赶人根本就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所以追赶者在追赶的时候要确保自己都是正常的驾驶,不能不计后果的逼停肇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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