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
从宜阳法院2010年度民事案件中随机抽查的已经审结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中,仅有5起案件的原告是男性,其余55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均为女性。其中撤诉、和好的为10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数的18%;判决不准离婚的1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67%;判决解除婚姻关系5件,占离婚案件数的8.3%;调解解除婚姻关系44件,占离婚案件数的73.33%;在以上经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婚姻关系的49起案件中,有女方倾诉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案件有33件,占所有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数的67.3%。同时也查明,该涉及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33起案件中除了仅有2起案件男方自认曾经打过女方,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定的之外,其他31起离婚案件中男性家庭暴力的情况均不能被依法认定。
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那就是——面对家庭暴力,女方举证难、维权难!
二、分析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
1、广大农村妇女深受旧的传统思想影响而没有积极去保留证据。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的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离婚案件诉至法院后,需要举证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或者难以举证。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女性先前在受到丈夫施暴时没想要离婚,缺乏防范意识,当走到离婚时就拿不出证据。虽然一些妇女拿出自己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法医鉴定,但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男方暴力所致,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2、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不注意积极介入和维护农村妇女的人身权益。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农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后,由于大家都认为这是家庭矛盾,不宜介入深入处理,往往只是口头予以批评了事,却未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固定下来,或者是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细致而深入的调查和记录,最终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3、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些人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一般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受到家族观念等思想的影响或者切身利益的考虑,街坊邻居一般不会为外来的女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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