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8:44:46 278 人看过

1.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根据新《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要高于非驰名的注册商标。对于非驰名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法律禁止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则不限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范围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同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法律禁止。

2.驰名商标的认定。

(1)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需要先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才考虑是否对其认定为驰名商标。

之所以将受到损害作为申请条件,是因为无损害就无认定的必要。然而,由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国际间的驰名商标保护合作不断加强,国家间驰名商标名单的交换也日趋频繁。为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享受对等保护,在企业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国家商标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认定驰名商标,以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利益。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驰名商标保护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一般有两类,即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

2001年《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广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一多重标准应与概括式单一标准相结合具体认定商标是否驰名。

上述的这些考虑因素与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的因素基本一致。实践中,对上述因素必须进行综合考虑,以对商标的驰名程度作出准确的认定。当然,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因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因此,我国新《商标法》规定,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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