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皖安[2008]3号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企业,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一、联席会议规定
1.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省公安(含消防、交警)、交通(含公路、运管、海事)、建设、教育、农业(含农机、渔业)、林业、水利、体育、商务、质监、信息产业、旅游、文化、通信、国防科工办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皖单位和省属大型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年度会议由各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4.会议采取在会前15日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告知会议内容和有关单位需要在会上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5.根据组织安排或应有关单位要求,对部门之间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视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二、通报交流规定
1.有关单位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和下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或安排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下同)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2.有关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含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通报等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行业有保密要求的从其规定。
3.省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安全事故以及国家组织的安全督查工作及有关单位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省安全监管局对涉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事故通报等将及时抄送有关单位。
5.省安全监管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经验的单位,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选择1-2个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上交流先进经验,适时组织总结评比。
6.省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将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典型经验等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和安全生产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并呈报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领导。
三、监督检查规定
1.省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采取联合或单独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等。
3.联合监督检查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和被查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有关单位按国家、省规定组织的行业以上的大型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或督查有关情况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5.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组织安排或应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行业检查和监督方案进行审查,对检查和督查内容相同的部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控制检查次数;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部分,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四、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1.有关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在调查处理结束后所形成的事故批复结案材料,应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2.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或信访件,属于有关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相关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4.有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和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等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函告省安全监管局。
五、综合分析规定
1.综合分析工作在有关单位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2.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全省综合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基本形势,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并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3.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提出上半年、上一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4.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省安全监管局适时会同有关单位针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上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50人看过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80人看过
-
安徽省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90人看过
-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56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
320人看过
-
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若干规定
15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四川在线咨询 2021-09-291、负责人需监督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外部人员还须事先登记。 2、高处(登高、挖基坑、挖沟、挖坑)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者采取其他确保安全的措施,凡有不进行安全防护的施工人员即刻勒令其停止作业。 3、需要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凡有没有持证上岗的人员均不允许其操作。 4、脚手架的搭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由持证的
-
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由各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30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
-
安徽省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7安徽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5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