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单位诽谤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诽谤单位根据严重程度来确定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罪,然后进行相关的量刑。
相关案例:
2009年5月18日,邱先生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公司当驾驶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2年5月17日止。没想到,去年3月22日,邱先生突然接到了单位的解约通知。对方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还称其因违纪而被开除,所以不会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头雾水的邱先生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单位辩称,邱先生常常在办公室“诽谤”同事邹某乱搞男女关系,给邹某名誉造成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单位职工条例第5条第5款。
而根据单位提交的三名证人(均为邱先生同部门的同事)的证言,均证明邱先生有过关于邹某生活作风的负面言辞。
邹某更是委屈地表示,自邱先生2009年进入单位起,对方多次向其他人散布他与单位女同事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还说我公车私用,导致其他同事对我的人品产生质疑。”
2010年下半年,两人曾为造谣的事发生争吵。单位称与邱先生就此事进行了谈话,并做了调岗的处理。“没想到将他调离了办公室后,影响还是没能消除,无奈下,我们才于2011年3月对邱先生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该单位的《制度汇总》第44页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书面形式公示,并作相应奉):(2)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以书面形式公示):(5)对同事恶意攻击、施以暴力或侮辱威胁行为”。
法院认为,在被告的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明确规定是记大过处分,而适用于辞退的情形是“对同事恶意攻击、施以暴力或侮辱威胁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邱先生的行为最多只能给予记大过的处分。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并不充分。
对此,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15032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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