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
(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
善意是指财产受让人具有将财产让与人视为原权利人的误信,例如将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运送人等误认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之物权利的人而接受其让与;依消极观念的理解,受让人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构成善意,这里的“不知”包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显然,消极观念对于善意的要求更为宽松,笔者以为,在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上应当采取严格的积极观念学说。如果受让人对标的物所有权有怀疑而不去确认,仍然购买,则显然易导致赃物的流转,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
一般来说,受让人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可视为善意:一是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二是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公开市场既包括公营市场也包括公开的交易场所,如一般的商店、超市、百货商场、庙会及夜市场等;三是由贩卖同种类之物的商人处取得受让物。善意受让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应当以有偿交易行为为限。因为,受让人若是基于无偿行为而受让动产,若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对受让人不会造成太大损失。
(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
让与人如未被判决有罪或还在侦查起诉阶段,则其所取得不动产还不能称其为赃物,也就谈不上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无处分权可分为两种:一为让与人有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委托物;一为让与人既无占有权,又无处分权。通常为让与人对动产之占有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如动产系盗赃、欺诈物、遗失物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脱离物,亦可称之为非付托物。在刑事案件中仅指第二种。
(四)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
在民事法律中,主流观点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为动产。其理由是,动产的特点在于虽经移动但不毁损其形态及其价值,且人们在交易中以其现实占有状况为依据判断其权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均相信动产占有人即为权利人,即民法上的占有公信力(当然某些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需办理登记,即以登记为公示)。善意取得有利于维护这种普遍而复杂交易中的善意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对应的取得方式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有效的意思表示的取得。
而善意取得,虽有意思表示,但一般为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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