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省外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省之前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调运外省的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提出办理申请。申请后,系统生成一个办理流水号。
2.材料审查,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受理,并开具受理单,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4.派员检查现场,派员检查现场。
5.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6.办结,单位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7.领取登记,申请人凭办理流水号领取登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不能证明是否具有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生物的,要进行植物检疫。材料符合许可条件且检疫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害处理合格证》;除害处理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以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东兴大道东兴大厦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行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节器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九、未列入《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具体确定。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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