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其保全又具有独特之处。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在实际操作时,该五个原则相辅相成。
(一)合法性原则
在当代的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非唯一的诉讼价值,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价值。(3)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等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损害或者不必要的损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防止出现错误,使证据保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4)只有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极易被修改或者删除,而且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又使其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无限次地传输,在传输、储存、处理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电子数据的破坏、灭失,如果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及时保全,就会增加诉讼成本。
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举证时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因此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不及时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效率成本原则
前文已论述了电子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原则,其实就是效率问题;同时由于有些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很可能需要重要的设备或者需要相关专家做技术支持,这给电子证据的保全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保全的成本;综合电子证据的特性,在保全过程中,要注意效率与成本的结合,因为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做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高的效率。
(四)完整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完整地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完整性(Integrality)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不包括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一些必要的技术添加);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5)这方面可以参考福建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它在为申请人提供电子证据保全工作时,会提取用户操作时候的环境参数,如保存时间、IP信息、主机硬件信息、系统名、主机名、注册表、进程情况、网络连接情况、路由信息等。(6)这种保全方式保证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这也是效率成本原则的要求。
(五)最小破坏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破坏原来的数据、系统及设备。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都需要复杂的操作和专门的计算机软件来完成,经过检查、备份、分析、保全、证据后期处理等步骤,在此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因此,在保全的过程中,要时刻铭记最小破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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