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特别规定:
(1)劳动争议案件,须提交劳动局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
(2)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和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但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四、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
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案件怎样审查?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处;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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