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4:23:41 290 人看过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

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法人财产权概念的由来以及对其讨论的有关问题

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本世纪20年代初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1〕1922年为配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前苏联制订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随后学者们便结合其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

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经营主体”的私有权或所有权。

2、双重所有权观点。具体又有以下观点:〔1〕商品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可以处分的、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则属于国家所有。〔2〕信托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国家对该财产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权,企业对该财产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权。〔3〕“总分式”的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整个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各国有企业对国家交给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统一和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在前苏联法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并得到进一步发扬,被适用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为,较为可取的还是经营管理权观点。因为它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股东(出资者)与企业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确实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企业作为政府机关附属物、受政府机关任意干预或支配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伊始,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序曲声中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帷幕,法学界即在前苏联法学界讨论的基础上,继续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学者们重复了前苏联提出的各种观点,同时也在其基础上有所深化,并就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的公司开展类比研究。以下是我国学者在讨论中提出的主要新观点:(因为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对其作过评价,〔2〕在此恕不详述。)

1.用益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国家的所有权因而成为一种“虚有权”。该观点否认出资者对企业所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与各国企业制度的实际不符,自不待言。

2.委托经营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中应当增加一项“委托经营权能”,以便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委营关系,由国家将这项权能交给企业,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权利。这种观点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忽视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着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谛。

3.几种双重所有权观点。笔者拥护“一物一权”的学理及现行法律规定,故对以下观点均不敢苟同:〔1〕占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权”;占有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2〕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法律上的单纯的所有权,企业则享有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3〕法人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借鉴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结构,认为国家投资设立企业时,国家所有权转换为出资权或股权,企业则取得法人所有权,同时国家保留着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可于企业终止时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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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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