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2月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该省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罕见网络侵权案已审理终结,充当黑客的沈阳一家数码影像公司在盗用竞争对手QQ号后,通过连续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受害方因此终审获赔20万元。
今年71岁的何长春是沈阳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业主,一直从事扩印、照相及相关服务。2004年,大隆图片社的员工在互联网上申请了QQ号,通过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
2005年4月20日,大隆图片社与沈阳易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FTP磁盘租赁协议,由该公司向其提供FTP磁盘租赁业务。客户则通过FTP将需要加工、制作的图片传送给大隆图片社。
2005年8月,大隆图片社发现客户发送的网传图片丢失、损坏,QQ密码被盗,QQ被冒用。易盟公司在监管中也发现大隆图片社租赁的FTP磁盘被非法入侵,恶意删除、上传数据。9月23日,大隆图片社向警方报案。
此后,受警方委托,易盟公司到有关部门调查攻击大隆图片社FTP的IP地址,并调取了部分安全日志,通过对安全日志分析,锁定了该IP地址对应的宽带承载电话号,即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总经理商某的办公电话。
法院查明,被告人商某于2005年8月底搜索到大隆图片社的QQ号码后,通过QQ密码破解软件获得了对方QQ密码,从9月中旬至9月25日,其在网吧及办公室使用该QQ号码,冒用大隆图片社员工的名义聊天,截获图片、数据并删除。此外,商某还将该QQ号码与其手机设定了捆绑,在大隆图片社发现QQ密码被盗、修改密码后,QQ网站将修改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他。其还承认删除图片的目的是让大隆不能正常给客户输出图片让客户对大隆公司不满意,给大隆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2006年2月,何长春将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4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应恪守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被告人商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伊诺丽枫公司应当对商某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以非法手段蓄意毁损原告声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判决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宣判后,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对本方承担责任的认定错误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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