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法》,又称“海上救助法律制度”,是指规范海上救助以及由海上救助引起或与海上救助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难救助法原则
海难救助法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为基本原则。其任务是通过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保护。鼓励救济最终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是鼓励成功救援人员获得丰厚回报的重要手段;支付特别赔偿金是海上运输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海难救助法中独特的“无效无报酬”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III.海难救助法的发展历史
海难救助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海上救助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航海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并存的
最早的海上救助法诞生于古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当时,它是以区域习惯海事法的形式表达的。根据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理论汇编》和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公元前9世纪《罗得海法》中有关于海上救援的记录,其中规定,救援遇险船舶的人员(主要是船员)应获得奖励,而捕食者应受到惩罚,P>中世纪,海难救助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以区域海事习惯法的形式,未能形成统一的国家法律。在欧洲沿海地区出现的Orelon练习组进一步规定,如果船舶开始载重,不能在航行中途继续航行,船员应尽可能节省货物。在收到货物时,撒花人必须按完成航程的比例支付运费,并支付打捞费。此时,救助更多的是一种“纯粹的救助”
在现代,海上救助法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法规和1713年英国安妮十二法案。此后,各航运国的海上救助立法相继出现和完善
中国的海上救助立法起步较晚,可以追溯到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些有关海上救助的法律法规。11月7日公布的《海商法》第9章第22条,1992年《海上救助法》标志着我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
这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10年《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定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制定这两项公约是为了统一各国关于海上救助的法律规则,逐步实现海上救助法的国际统一。海上救助法的调整范围是海商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也存在着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构成规范主要属于私法和实体法的范畴,但也有一些属于公法和程序法的范畴。具体而言,海难救助法的调整范围,即海难救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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