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34:37 235 人看过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成立,部分省、地(市)和县相继成立了银行业协会或银行公会(以下统称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行间合作、协调银行间行际纠纷、维护银行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少数地区从省、地(市)到县级层层设立了银行业协会,从而形成了商业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层层加入各个协会的局面。这种状况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统一经营和管理,增加了统一协调和执行政策的难度。为加强对银行业协会的管理,切实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不实行总分会制。各地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银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无隶属关系,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目前,不宜层层设立银行业协会。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省级和部分副省级城市(包括青岛、宁波、大连、深圳、厦门)设立银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级银行业协会)。条件不具备的,不能盲目设立。

三、省级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督促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加强会员与人民银行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培训和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四、在省以下的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域暂不设立银行业协会。正在申请设立的地(市)和县银行业协会,应停止筹建活动;已经设立的地(市)和县银行业协会,应予以撤销,由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妥善做好撤销事宜。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牵头组织成立商业银行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银行间的有关问题。

五、各地成立的银行业协会会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协会不得擅自提高会费标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的关系是行业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地方性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听取其反映的有关商业银行的建议,但不得干涉其日常活动。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意见转发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严格组织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总行。

2001年6月19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16: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发〔1998〕33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的有关精神,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行要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辖区内会计工作。当前,特别要贯彻勤俭办行、增收节支的财务工作方针,加强对管辖机构的财务管理,坚持防止和纠正一切铺张浪费行为。同时要做好有关预算编报、报表汇总等业务的衔接工作。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按照《规定》中的管辖范围,重新编制1999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5月15日前上报总行。并从第二季度起,按新的管辖范围汇总上报财务收支季报。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从1999年5月起报送辖区汇总会计报表。省会(首府)城市
    2023-04-24
    169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
    2023-06-11
    102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指导,防范相关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现就银行实施数据集中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数据集中是我国银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银行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银行的市场适应能力,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对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制。各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组长)为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与数据集中模式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没有配套管理制度的数据中心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业务系统不能投入生产运行。三、加强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建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
    2023-04-24
    176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政函[2004]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下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目标通过改革和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杭州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要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主办会”相结合的原则,把真正实现政会分开作为重要切入点。要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我市产业特点,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引导扶持行业协会的组建和运作;加快
    2023-06-07
    244人看过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联行集中凭证传递问题的若干规定
    各一级分行会计处、准一级分行会计处:为规范联行集中业务,解决联行集中后所带来的凭证传递问题,实现异地汇划安全、快捷的目的,特规定如下:一、使用计算机处理汇划业务和进行内部控制(汇划信息和账务记录一次录入,一次生成,或者分别录入但能由计算机控制保证两者一致的),保证资金安全的经办行,可以在经办行产生电子汇兑系统的原始往账数据。有关电子汇兑凭证于日终或次日送到事后监督部门。经办行和核算中心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一)经办行对往账业务的处理:1.柜员根据受理的各类有效汇划凭证,记载有关账户并输入汇划信息。2.有权限柜员根据记账凭证对输入的全部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即生成原始往账数据,对原始数据应逐笔进行加密处理。3.上述两级柜员的岗位职责及权限划分应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有效的原始联行数据必须经过两级柜员操作才能形成,任何柜员不得单独生成联行数据。4.原始联行数据加密处理后,在传输
    2023-04-24
    423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部分市场投资者意见。现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广泛征求意见。请市场投资者于2005年12月20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司。联系人:苟宇电话:010-66195820传真:010-88091550电子邮箱:bondpsd@chinamoney.com.cn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023-06-05
    39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4〕32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金融运行情况,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在1994年基础上做了较大补充和完善,主要是扩大了金融统计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统计项目和归属。一、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修订说明(一)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了“73农业发展银行存款”、“74国家开发银行存款”、“75进出口银行存款”、“26证券公司存款”、“77农业发展银行缴存准备金”等统计项目,原“23其他银行存款”项下增加“中国投资银行存款”归属内容;资产方增加“127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2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29进出口银行贷款”等统计项目,取消原“113
    2023-06-07
    6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为了更好地利用在国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外资,防止在一个国外债券市场出现国内几个单位同时竞相发行债券的现象,今后在国外发行债券,必须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指定我行为办理此项事务的归口部门。现将对外发行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发行外币债券要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国际债券市场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在国外发行债券,资信较好,是主要的发行渠道。其他单位需要向外发债筹资,一般可委托这两个金融机构办理。如必须直接对外发行债券,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国外承认的金融机构担保。但需事先征得担保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先对外谈判,后找金融机构担保。二、凡申请对外发行债券的单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书并抄送担保金融机构。其内容应包括:1.可行性研究报告;2.用款计划和偿还计划;3.用于基建部分纳入国家计
    2023-04-26
    208人看过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行政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州国税发[2000]126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随着新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实施,有关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自趋完备,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日益加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速推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的条件下,对严格税收执法,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严格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规范税收执法势在必行,不仅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而且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基础,严格管理,保护自身。为此,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就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税务登记1、户管分工,应严格按照户管分工的范围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不得为不属于本单位户管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市区对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纳税
    2023-06-06
    61人看过
  •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是社会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目前仍是国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是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宏观意识,提高工资计划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政策,坚决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的过快增长。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各种名义自行增加工资。
    2023-06-09
    387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根据我行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全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了解掌握各分行信用卡业务恶意透支情况和各类利用信用卡犯罪的风险案件情况,总行决定建立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现规定如下:一、发现或发生下列风险事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总行。(一)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透支。主要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透支已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情况,如个人卡透支1万元(含1万元)以上,公司卡透支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银行催收追讨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协议透支。(二)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行为的各类案件情况。主要是指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办理龙卡;用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诈骗资财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各类案件,用其他新的作案手段出现的信用卡风险案件。二、报告方式各省、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以上两类情况负责将所辖发卡行有关信用卡业务可能造成风险损失
    2023-04-24
    124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沪府发[200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银行卡产业发展计划(2002年-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全国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统一部署,结合上海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银行卡在政府机关的应用。在实行公务员收入统一进卡的同时,对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除小额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均采用银行卡结算,以提高政府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同时,对于报销的公务费用也采用直接划拨转账制度,以减少现金周转。到2002年底,市级机关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3年底,在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4年底,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公务用卡。二、在
    2023-06-07
    36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1]3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会计联行安全管理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联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支行的营业部(室)、清算分中心的业务应归口同级会计部门监督管理。同城票据交换所必须与营业部(室)分设,并归口同级会计部门管理。各分支行要将会计部门、营业部(室)、清算分中心、票据交换所归属一位分管行长领导,便于统一协调管理会计结算工作。二、各分支行清算分中心尚未与营业部门合署办公的,应于2001年11月1日前完成与同级营业部(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加强电子联行系统的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经总行批准成立的会员制城市电子结算中心,暂按现行的运行范围不变。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中心支行要实行营业部(室)主任坐班制度。每个营业日由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坐班,负责组
    2023-06-07
    127人看过
  •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
    2022-11-17
    387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依法独立制定和执... 更多>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关于婚生权若干意见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父母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法律的若干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
    •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1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