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2、海事法院: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日,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此外,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最后,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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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违反了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受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一种诉讼行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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