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职权的制约因素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04:25 385 人看过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必备机构,而且被赋予了权力机构的性质,那么,其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中能够以及应该起一种什么样的作用呢股东大会功能的发挥会受到哪些因素制约呢这是确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所应明确的前提性问题。根据本文前面对于股东大会法律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确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股东大会仅由股东组成,只能讨论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股东大会只能讨论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而不能对涉及他人权益的事项作出决议。从法律效力上分析,由于股东大会仅仅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因此股东大会决议只能约束股东,而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司职工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按照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是一个由多种利益群体组成的团体,股东仅仅是公司这个利益团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因此,公司法不仅要保护股东利益,而且要对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所以,股东大会作为仅由公司股东参加的机构,虽然从性质上来说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其职权范围却不是无限的,而应受到制约,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限。股东大会不能对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项、公司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决策,即使要对这些事项进行决策,也必须以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要确定股东大会职权,其前提是明确哪些事项属于涉及股东利益的事项,哪些事项是涉及公司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

2.股东大会采用多数决规则实际上只能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

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公司股东可以区分为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中小股东的情形下,主要表现为公司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既存在着一致性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股东大会因此成为公司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的一个利益博弈场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事务进行商讨决策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否则就可能达不成任何协议,不能采取任何行动。从理论上来说,在一个由众多成员组成的团体中,如果需要采取统一行动的话,当然最好的情形是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行动。如果全体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团体又必须采取统一行动的话,则必须采用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团体的意志。在团体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确定团体的意志,只有两种规则可以选用:一是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二是以少数成员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中显然只能采用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意见,这便是股东大会决议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实际上是忽视了少数股东的意志,意志是利益的反映,忽视少数股东的意志实际上也就忽视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少数股东因此成为多数决规则的牺牲品。在公司存在绝对多数控制股东(比如享有公司51%的股权)的情形下,股东大会表决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只能是该绝对多数控制股东意志的反映。正因为股东大会决议仅仅反映公司多数派股东即控制股东的意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股东大会并不是一个保护公司非控制股东利益的机构,将保护公司非控制股东利益的重任交由股东大会是不现实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一性质,要求我们在确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时,必须考虑公司非控制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股东大会不得限制、剥夺股东所应享有的权利。

3.股东大会制度是程序性制度,所享有的是一种否定性权力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本质上是一种会议制度。会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很强的程序性。要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先由依法享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确定会议议程,然后才能由与会人员对大会议程所确定的事项进行讨论表决,没有被列入大会议程的事项,与会人员一般无权提议讨论表决。股东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在大会召开之前就由会议召集人事先拟定好,股东只能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对所提交大会讨论的事项进行表决。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大会提案如果被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反映了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但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却是提案人意志的体现。只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没有通过,才是真正反映了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股东大会所享有的权力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力,不能主动对某事项作出决议,而只能被动对提交大会表决的事项作出决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关于股东会权力行使的特点,与其说是法律赋予了股东会对特定事项和交易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定的权力,毋宁说是法律赋予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提案予以赞同或者否决的权力。[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股东大会作为会议来说,一个重要的功能是要听取股东的意见,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使之为公司献计献策。但是,在一个公司拥有众多股东的情形下,由于受时空条件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已无法为主动意思表示,其意思已经被量化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形式,导致股东大会权力的被动性被进一步强化。

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制度,其目的是要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依据笔者的理解,股东大会的程序设计是一种纯粹的程序公正。[石元康:《罗尔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4页。]所谓纯粹程序公正,其特点是人们不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却可以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序即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实体正义。股东大会作为一套会议性的程序设计,其所遵循的原则是纯粹程序正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将某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只要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无论表决结果如何都是符合正义要求的。因此,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应该都是股东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如果某项事项不能交由股东自由裁量,则该事项就不能作为股东大会职权行使的对象。

4.股东不是商人,难以决断需要商业技能判断的事项

近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分离。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不仅有利于企业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因为其无需直接经营所投资的企业,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资者,不受自身是否具有商业经营技能的限制。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可以借鸡生蛋,自己没有资金也可以从事商业活动,能够发挥自己的商业才能。公司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导致公司机构分化,公司的全体投资者即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者即董事组成董事会,两个机构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股东大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股东并非商人,不一定具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商业技能。因此,对于需要商业技能才能决断的事项,显然不能交由股东大会讨论表决。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来说,必需具备很强的商业技能,否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难以开展,股东投资公司获取投资收益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区别,就成为划分两者之间职权的一个重要依据。涉及商业技能的事项,应该交由董事会决断。股东大会裁决的事项,应是普通的非商业人士可以裁决的事项。

5.股东对公司事项进行决策,必须以对相关信息知情为前提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表决,依法作出决议的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科学的决策必须以对所决策的事项了解、知悉为前提。对决策事项及相关信息不了解(知悉)的决策只能是一种盲目决策。盲目决策不仅不能达成决策目标,反而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后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欲决策的事项往往是事关公司发展大局的事项,尤其需要慎重,不能盲目决策。股东对公司相关信息的了解,一般来说会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公司有关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宜为公司股东所知悉。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如何平衡成为公司立法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二,公司股东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了解有关信息。如公司股东不懂财务,无法看懂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或者股东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公司有关信息等。确定股东大会职权事项,因此必须考虑股东了解、知悉公司信息的问题。换言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影响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一个前提性制约因素。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越大,股东大会职权事项的范围也就可以越大,两者之间呈现一种正比例的关系。

股东大会职权法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二,有权对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和更换,并且董事、监事不能由职工代表担任;除此以外,还有权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第四,有权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股东大会需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七,股东大会需要对是否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如果公司需要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也需要对此作出决议;

第九,股东大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公司章程可以做出规定,赋予股东大会其他职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1日 06: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大会相关文章
  • 四因素制约农村人大代表履职不充分
    近日,笔者在下乡调研中发现,虽然农村大部份人大代表能够依法履职,尽到人大代表职责,但仍有部份农村人大代表由于各种原因的掣肘、影响,依法履职不够充分,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一、部份代表三低意识仍存在。三低主要指低民主意识,低责任感、低议政能力。低民主意识首先表现为某些代表在对待代表职务行为上的低参与热情。有的代表认为虽然自己是从几百、上千名选民中,经过差额选举出来的,但他们视当选为组织和人民群众对自己本职工作的肯定、为一种政治性荣誉。因而忘记自己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并且片面认为自己人微言轻,不敢对本乡镇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对参政议政缺乏应有政治热情。忽视荣誉感,缺乏使命感,履职意识不强。低责任感表现为某些代表对代表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足够的认识。人云亦云,随波逐大流,主动作为不够。有
    2023-04-24
    346人看过
  • 分析股权纠纷对公司的影响因素
    股权纠纷对公司的影响主要在于股价的波动。具体而言,股权纠纷是属于一种不利的消息,而法律上对此的规定指的是,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权纠纷是属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的问题,不影响公司债务承担,所以不能对抗公司对外债务。因此股权纠纷对于公司的影响一般是不利的,应该积极偿还相对应的债务。公司股权纠纷案请律师怎么收费的?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经济纠纷诉讼费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标准执行。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
    2023-07-02
    178人看过
  • 分析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
    通知,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公司,发布分析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内容提要】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关乎股东利益的大问题,但我国公司法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亦极为简略,存在颇多缺陷。故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方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技术问题。受制于这一理念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规定极为简略。实质上,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法定“干预权”的前提,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要求大股东解释其政策并提出微弱反对意见的惟一场所。在我国实践中,因公司未遵守通知程序而产生的纠纷已偶有发生,研究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股东会会议通知人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各国(地区)立法一般将股东会会议
    2023-06-09
    165人看过
  • 大股东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由于维持公司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作用,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对公司的控制力上差别很大。大股东由于持有公司多数(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而对公司产生一种控制权,公司的大股东滥用这种控制力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对小股东产生损害引发的纠纷,就构成我们这里讲的大股东侵权纠纷。公司本来就是股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相互合作的一种形式,股东之间的利益首先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否则合作无从谈起。同时,公司坚持其资合性,股东依照对公司出资的多少划分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和利益分配比例。因此,大股东由于投入多,在公司中具有更大的利益,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也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必要的。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大都呈现股权日益集中的态势。股权结构的集中无疑可以使公司营运的监控更有效率,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种制度设计是以增加股东的剥夺危险为代价的。不幸的是,公司制度的潜在危险在我国一次又一次地得到实现。
    2023-06-09
    497人看过
  •  股东权益转让限制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包括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和公司章程可能有其他限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遵守以上三点限制。过半数同意是指在股东会议上,需要得到过半数的股东通过才能完成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指在股权转让时,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无法优先购买原股东的股权。公司章程也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出其他限制,例如要求特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或对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等。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点: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需过半数同意;2.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出其他限制。股东转让股权限制的具体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是指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部分股东或全部股东受到限制,无法进行股权转让。这种限制通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事先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经公司
    2023-11-15
    299人看过
  • 影响股东权益的因素
    1、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或者将现有股份转让。2、这种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小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甲,要求其将已经转移的公司资产,归还公司。这就是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大股东、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者,维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矛盾焦点:大股东滥权为小股东维权设障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合法公益的保护问题,小股东遭受大股东不公行为的影响,小股东如何应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指股东获取出资证明、转让股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以自身利益兼公司利益为目标而行使的权利叫共益权,比如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账册权,宣告董事会决议无效权,自益权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
    2023-07-11
    184人看过
  • 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条件分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什么条件?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2023-07-07
    313人看过
  • 宅基地与集体土地对房屋产权的制约因素分析
    房产与宅基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宅基地是对土地的一种使用权,房产是房屋的一种产权。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产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该项规定,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的相依关系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在解放前,城市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契约时,必须同时签订房产与土地两份契约,房屋买卖才成立。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与土地的权利变更,应贯彻执行的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总体原则,但国家并未强制推行这一原则。大概是由于土地和房屋是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023-07-08
    93人看过
  • 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很多,比如: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2、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4、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等等。商标使用中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哪些就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侵权行为表现为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就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侵权行为表现为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根《公司法》第四条
    2023-07-20
    141人看过
  • 股权转让的限制因素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针对公司的股份转让并不算是一件小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征得在座股东2/3的赞同票才可以实施该计划,实属不易,这也是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不过除此以外想要转让股份需要解决的困难还有很多,也存在许多的限制因素。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规定有哪些限制?(一)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
    2023-03-19
    232人看过
  • 酒店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电子商务体系是当今酒店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受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发展环境影响,酒店企业电子商务体系的构建受观念、技术与人才、资金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克服这些制约因素,对酒店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必要和必须的。酒店电子商务,即通过特有的系统联接上国际互联网,通过网上的主页向全球多姿多彩、图文并茂地展示酒店本身;向全球亿万用户分销自己的客房,以及各种服务;并可依此组成酒店连锁业,组成战略联盟,以强劲灵活的营销手段向广大的市场进军。从酒店企业本身的行业特点来看,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电子商务体系是当今酒店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具有的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受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发展环境影响,酒店企业电子商务体系的构建仍面临多方面因素困扰:第一,观念因素。一方面,从酒店业者的角度来说,尽管网络经济发展迅速,但网上营销观念
    2023-06-07
    286人看过
  • 如何大股东制约小股东?
    小股东有有四大权利: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诉讼权。小股东可以利用这四项权利制约大股东。一、入股后能退股吗股东退股的方式有:(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但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就可做出减资决定,无需附加其他任何额外条件。(三)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四)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也就退出了,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二、股权结构的含义是什么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可能出现的问
    2023-04-12
    371人看过
  • 抚养权相关因素分析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1、法律因素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的废止,导致成立的合同因适用新旧法,效力认定上出现不同结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据成立时的法律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新实施的法律为无效合同等。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如: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2023-07-19
    229人看过
  • 如何限制大股东的滥用职权
    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一、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限制大股东相关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条款。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权利滥用从已判决的域名纠纷案例看,胜诉的往往是实力雄厚,财大气粗的一方。仅从结果来看,这有悖于法律保护弱者的理念,也不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造成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权利的滥用。常见的滥用权利的情形有:反向抢注,某商标与某域名相同,该域名本身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商标权人以自己具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获得该域名。这样的结果,造成域名所有人的损失,而商标权人的商标则凭空增加了许多价值。由于双方经营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自合法拥有同名的商标,例如熊猫、中华、长城等,同时为几种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但由于域名只能有一个,因此难免发生撞车。从理
    2023-07-24
    18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更多>

    #股东大会
    相关咨询
    • 农村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是怎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8
      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
    • 股东退股的分类与哪些因素有关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2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 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什么股东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2
      股东大会的定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
    • 对于制约因素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7
      1.价值取向法律自出现时便与正义相联系。工伤保险法就是分配正义之法,它在对工伤受害者、雇主、社会之间的利益重新进行分配。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制度实际上各有其出发点。工伤保险法基于分配正义对工伤问题进行救济,对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人身损害赔偿则基于矫正正义对工伤问题进行救济。2.制度成本受害职工对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若通过侵权法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在就赔偿与侵权人不能达
    • 影响和制约职业素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影响和制约职业素质的特征有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4
      职业素质是劳动者对社会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个性及职业情况等方面。影响和制约职业素质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受教育程度、实践经验、社会环境、工作经历以及自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身体状况等)。一般说来,职业素质具有下列一些主要特征。 1、职业性不同的职业,职业素质是不同的。对建筑工人的素质要求,不同于对护士职业的素质要求;对商业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