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52:21 495 人看过

一、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

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求)

(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三、行政复议流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申请:

(1)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申请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县(市)工商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文件材料。

3、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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