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能不能阅卷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之中,各涉案主体并不享有自行查阅相关卷宗资料的权利,反而必须通过具有合法授权的律师代为办理。
换言之,即便身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申诉者,非律师身份的人士原本并没有直接查看相关刑事案卷的资格。
仅有在其委派的辩护律师得到法院的许可之后,方可依据职责权限查阅与该案有关的所有卷宗材料。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保护各方利益,当事人确实拥有向法院提出复印案卷资料申请的权力,但是否能够获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依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则应以犯罪行为结束之日作为起点来计算追诉期;倘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罪行的追诉期限将会自新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案件已经过去超过二十年并且当事人依然希望进行追诉,在此种情况之下,他们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报告,请求予以核准。
最后,刑事追诉的时效期限的具体时长,将取决于法定最高刑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和自诉区别
(一)案件来源方面存在差异,公诉案件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而自诉案件则是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体,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等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起诉申请的案件。
(二)在涉案罪行性质以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方面,两种类型各有侧重。
(三)针对两种案件类型的审查程序亦有所区别。
(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
(五)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存在显著差异。
(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节点也有所不同。
(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两种案件类型也存在明显差异。
(八)在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上,两种案件类型也存在显著差别。
(九)在案件的可分性特征方面,两种案件类型也存在显著差异。
(十)在审理期限的规定上,两种案件类型也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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