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01:01 5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为切实改进基层调解工作作风,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和社会公信力,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30号文印发为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见附件)等工作规范。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12月底前,各地要引导和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程序、调解组织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室显著位置张贴在墙上,完成调解员证件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墙上刊登的内容应清晰醒目,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尺寸不小于A2(42cm×594cm)。具体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有条件的,可以将调解组织的上述工作规范、地址、联系方式制作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布,或者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经费和场所,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2015年上半年,请各地对本地区工作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向司法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司法部将进行现场检查按时办理登机手续。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职责(试行)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

<12014年3月5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调解委员会”组成。

(2)企业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公司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第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中心”依次组成。根据上述原则,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名称一般由“设立单位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区名”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成。

附件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一、调解申请书。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调解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是开展调解。调解组织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但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第四,仲裁审查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第五,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协议不成或者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职责(试行)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职责,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三)监督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的履行工作;(五)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研究;(六)协助单位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二是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调解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执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附件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调解职责。第二,爱与奉献。他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乐于奉献。三是服务热情。主动、耐心、细致、体贴、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态度诚恳。第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是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诉讼代理人。证书内容应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和“XX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发证机关。

2。花柱宽约8厘米,高约115厘米。应采用海军蓝耐磨材料,并印有银色字符。设计应简洁、大方、实用。证书内容应包括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照片、姓名、调解组织、签发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等)、认证机构公章、调解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依法调解、爱心驿站、行业等),热情服务、保密、廉洁自律)和定期检查或登记记录等。式样

应在双面一定厚度的耐磨纸上印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并应有防伪设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管理(1)制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子政务社会保障工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工程(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西部补助资金方案的批复》(发改高技[2004]1220号)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西部地区金保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专指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第三条金保工程西部地区补助资金为国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购买关键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设备等)和重要服务;2.实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3.建设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和业务流程规范等);4.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能力和素
    2023-06-09
    44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劳务信息管理第四章微机管理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劳务信息工作规范(LJ00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第三条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第四条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2023-06-09
    24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工伤保险条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第九十一条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第九十二条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下达被稽核对象。第九
    2022-04-13
    403人看过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8号发文时间:2009-09-22各省直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人员专业化和鉴定服务人性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和手续(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确认。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分为:(1)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工伤康复鉴定确认;(7)旧伤复发确认;(8)复查鉴定;(9)医疗依赖鉴定;(10)其他委托事项。2、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手续。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办理停工留薪期手续,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
    2023-04-23
    200人看过
  • 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确定了两批共计110个全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几年来,各示范县采取多种措施,有力推动了劳务输出工作的蓬勃发展,在全国发挥了典型引路的作用。当前,为顺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我部拟将“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调整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起草制定了《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附件1),请各地开展推荐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组织推荐一批在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县,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成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排
    2023-06-05
    34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输人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劳务输出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输入工作在规模、质量上有一个更大的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务输出输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劳务输出输人工作要点今后一个时期,劳务输出输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是:确立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狠抓输出输入双向对接,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在规模、质量上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一、大力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一)将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维护权益三位一体作为劳务输出输入工作的总抓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有机结合。(二)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生长点,重点规划,统筹部署。根据
    2023-06-07
    294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搞调研、解难题、促发展活动调研题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劳社传[2007]4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开展“搞调研、解难题、促发展”活动,我们筛选确定了47个调研题目,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省厅确定的调研题目开展调研,也可根据自己的活动实施方案确定调研内容和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调研成果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厅。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搞调研、解难题、促发展活动调研题目一、就业再就业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处)2、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就业处)3、关于我省就业与失业统计问题的研究(职介中心)4、消除零就业家庭,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劳服企业处)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现状及发展思路(训练中心)6、就业再
    2023-04-22
    475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十一月)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再就业座谈会精神,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我市定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20日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现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两个率先”工作要求,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全市就业与失业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城乡统筹的大就业格局形成,为富民强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奠定坚实基础。工作目标:根据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完善的原则,确定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一是近期目标。完成全市城乡劳动力资
    2023-06-09
    99人看过
  •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1.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卫法监发[2002]1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职业病目录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
    2023-04-22
    406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暂行规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暂行规定》已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在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所列行为进行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社会
    2023-06-09
    271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023-06-09
    173人看过
  • 关于开展创业培训检查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带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厅决定近期对全省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0年12月末前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授权认定的所有创业培训机构。二、检查内容(一)师资及管理人员情况。每家创业培训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获得《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教师承担教学管理及后续服务,并有2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教师做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二)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管理情况。固定教学场地面积应为80平方米以上,桌椅摆放要呈U型,至少配备一台手提电脑和一个投影仪及教学专用的白板和钉卡板等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三)创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及材料归档情况。要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学
    2023-06-05
    111人看过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附件下载
    2023-04-25
    32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
    2023-04-22
    7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更多>

    #人事争议
    相关咨询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务员丧葬补助抚恤金的通知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网有关社保如何办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4
      你可以去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咨询办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能不能交社保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1
      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我省补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不管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30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要经编办、公务员局(有的公务员局已并入人社局),级别高的还要涉及组织部。因此楼主所谓的管不管,要看贵地公务员局(有的仍保留人事局称呼)是否已与人社局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