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用途
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解决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
2、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只要没有达到国家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时,都可以向村委会申请续签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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