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需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4:22:13 496 人看过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首先,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实。再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条件,即可生效。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建设复杂、周期长、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解释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分包人请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费用审理,解释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但修复后的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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