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规范相互行为的主要依据。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住所;
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有委托代理人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房屋情况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描述,也是标的物专业化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日照时间等,房屋的采光、通风;B.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当标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共有公共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D.房屋的配套设施和装修标准。房地产市场上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明确销售方式非常重要。比如现房销售、期房销售,或者商品房承销等方式。(四)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法、总价、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新建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的价格一般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然后再确定价格房子的面积是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出售旧房有时直接商定每套房子或每套房子的价格。在合同中,通常会列出付款时间表,买方应根据时间表将价格交付给卖方。《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和哄抬价格。《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商品房价格由市场调节,买卖双方可考虑房屋结构质量不高、市场情况等因素,在合同中确定房屋价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采用临时价格的形式,尽量确定价格,否则未来房地产市场价格将出现较大波动,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建材价格上涨,房地产开发商将改变价格。合同中不仅要写明每平方米的价格,还要写明总价。当事人因价格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解:一、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国家定价外,当事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约定的价格应当受到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房地产相关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以予以支持。一方以建材、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动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的,不予支持。B、双方同时约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以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为准的,一方要求以核定价格为标准的,予以支持。(三)双方约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不明确,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定的评估价格或者同期同类优质住房的市场价格办理。D.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同时,因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套)或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内建建筑面积和共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内建建筑面积为独立产权,共用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买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按单位或者单位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对按单位定价的现房销售的,当事人对现房销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后,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总价。按单位定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拟出售房屋的平面图。详细尺寸应在平面图上注明,并商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房屋类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误差范围内,总价不变;房屋类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方法的,购房者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房或重新约定总价。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商品房设备、设施及公用设备、设施费、电话费、闭路电视费、电表费、煤气费等费用最好也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应该明确的是,这些建设配套费用已经包含在整个房价中,不需要在总房价之外再支付。(5)交付条件和日期;
出卖人应当在一定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房屋实际验收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对于如何交付,只需交付关键,即交付使用,或需要提供其他辅助条件,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最好不要只在合同里写交货。(6)质量、装修、设备标准承诺;
签订合同时,买方必须将质量要求详细写入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装修标准、等级;建筑材料配单、等级;室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道通畅;门窗、家具缺陷;建筑抗震等级等应涉及的质量要求。合同还可以约定房屋的质量保证期和附属设备的维修期。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为了证明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检验申请文件合法,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申报程序和质量评估报告。买受人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估。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房屋的质量保修。合同中应就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相关权责;
主要约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的交付日期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承诺满足的条件、不能按期满足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等。(八)公共配套建筑物的权属;
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对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进行了规定,并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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