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5:21 434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

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六、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

八、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

九、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十、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十一、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十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到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统一公布。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

十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在2004年5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4: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为规范单位租赁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沪府办发〔2009〕3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两局制定了《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为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沪府发[2007]40号),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单位租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
    2023-04-22
    119人看过
  • 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一、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即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困房、解危房、安居房等)。二、转租公有房屋,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承租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经管的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属财政投入资金购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以及将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含承包经营)。公有住宅不得转租。第三条有房屋租赁行为并取得租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房屋租赁收益金。第四条房屋租赁收益金包括土地
    2023-06-10
    199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收取超标费,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出租用于工业、商业、办公、货栈、仓库等一般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不论房屋产权归属,均由房屋出租者按本规定向政府缴纳超标费。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85)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它公、私产权的出租非住宅房屋,允许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内,租金额上浮百分之五十,即租金最高限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月租金三元。同时,允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理下,由租赁房屋双方协商议定房租。对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上的部份,收取超标费。三、超标费的收取以月租金单
    2023-06-10
    3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第三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腾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
    2023-06-10
    399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6【实施日期】2007-2-1【发布单位】【文号】杭州市物价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2023-04-22
    493人看过
  •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文号:[86]建总信字第87号发布日期:1986-5-30执行日期:1986-5-30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6)银发字第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各分行(包括下辖机构)是否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由各分行研究自定。二、各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开展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立足于开创新的业务领域,不得将建行现有存、贷款业务划转公司。三、各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独立核算,成为法人。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帐表格式统一下达之前,有关核算问题暂按各省、市分行规定办理。四、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报表与建行报表要分别反映。信托投资公司为建行内部核算单位,经济上不实行自负盈亏。但
    2023-06-07
    7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登记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具体相关规定如下: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
    2023-06-10
    494人看过
  •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刚刚向社会公布,年底前,杭州将推出700余套公租房用于配租,市、区两级总共计划推出5000套房源。10月31日,杭州市政府就出台了期待已久的公共租赁房建管暂行办法。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今年11月底起,杭州市将正式实施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10月31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先说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所处位置并不一定是偏远的地方,现在杭州市的公租房主要有独立选址建设、在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中配建等几种形式。《办法》规定,杭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
    2023-06-10
    376人看过
  •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2、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4、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5、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而付给出租人的报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6、房屋修缮: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签订合
    2023-03-10
    472人看过
  • 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房【2008】256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倡导本行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三、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四、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原推出的中介服务指导价不再使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使服务
    2023-06-10
    400人看过
  • 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协议的写法是怎样的?
    一、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协议的写法是怎样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书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代理机构(乙方):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租赁用途: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____人。第三条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第四条租金第五条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
    2023-04-18
    187人看过
  • 房租租赁托管是行纪合同吗
    房屋托管租赁合同是将房屋的租赁事项托管给他人,他人负责将房屋租赁出去的合同,因此房屋托管租赁合同是属于委托合同。该合同中委托人将租赁房屋的事项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
    2023-02-28
    180人看过
  •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销资料的整理第三章代销资料的保管、调阅与销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上海、北京、郑州、青岛、南京、重庆、武汉、广州、沈阳、深圳、天津、西安、抗州分行:现将《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正常开展,规范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保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下称代销资料)包括开放式基金代销客户类资料(下称客户类资料)和开放式基金代销交易类资料(下称交易类资料)两大类。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客户类资料包括开户资料、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资料、基金账户转指定交易资料、销户资料、挂失资料和更改分红方式资料。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易类资料包括基金认购资料、基金申购资料、基金赎回资料和非交易过户资料。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个人客户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
    2023-04-24
    498人看过
  • 租赁房屋的租金如何行使代位权
    一、租赁房屋的租金如何行使代位权进行房屋租赁时,如果出租人不收取租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代位权,向承租人主张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二、如何认定承租人逾期不
    2023-06-17
    181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可以收租金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2
      不可以。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临时租金监管协议,承租人也必须将租金交给银行,由银行统一代收、代付租金,即使承租人委托房屋出租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也必须在3日之内将租金存入银行。所以,一旦有房屋经纪公司提出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应与这样的公司签约。因为这样做会产生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且也说明该房屋经纪机构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资质。
    • 《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由于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
    • 房地产经纪机构选择房屋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5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可以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