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为您介绍卖淫嫖娼物证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经常当场收缴到行为人性交易过程中使用过的安全套,并作为证据进行固定。安全套拆封使用的特征以及上面存有卖淫嫖娼当事人双方的体液,均可证明有关性交易的事实。一方面,国家要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安全套作为物证成为证实违法犯罪的有利武器;另一方面,国家要预防艾滋病(包括其他性病)的蔓延,提倡使用安全套。
性交易过程中使用过的物证证据力与其防止艾滋病及性病蔓延利益的衡平问题
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经常当场收缴到行为人性交易过程中使用过的安全套,并作为证据进行固定。安全套拆封使用的特征以及上面存有卖淫嫖娼当事人双方的体液,均可证明有关性交易的事实。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看,安全套作为物证其具有的证据力没有问题。但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原来毫无疑问的具有证据力的证据,现在可能不再具有证据力。
随着艾滋病在我国普通人群中的蔓延,国家加大了对艾滋病的预防力度,专家解析目前性接触已成为新感染艾滋病的主要渠道。在2007年新发的7.5万艾滋病感染者中,经性传播的比例达到49.8%。因此,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迫切需要。卫生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一方面,国家要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安全套作为物证成为证实违法犯罪的有利武器;另一方面,国家要预防艾滋病(包括其他性病)的蔓延,提倡使用安全套。这就存在一个二难问题,在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下,性交易时不使用安全套或许会被认为是较好的选择。这样,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目标就会落空,其结果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越来越多,给国家、社会、家庭乃至个人带来非常大的损失。据新华网北京消息,北京市为阻止艾滋病、性病经性活动传播,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专门下发全面推行安全套使用工作方案的有关通知,并由北京市12个委办局联合部署落实,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和度假村的客房卫生间内安全套摆放率要达到100%,歌舞厅、夜总会、浴池等娱乐场所以及500人以上的大中型建筑工地自动售套机安装率达到100%,要求各类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的客房卫生间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全部摆放安全套,公安部门不得以上述场所有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针对北京市的文件,有反对意见认为安全套不作为证据使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艾滋病的蔓延,但同时会助长卖淫嫖娼违法犯罪的蔓延。且北京的文件充其量只是一个地方行政规章,是否能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以至对公、检、法办案有约束力,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赞同将安全套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一个规范做出的最起码根据就在于它具有正当性,而在多重正当性价值同时具备,多重正当性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规范的做出就只能是利益衡平的选择结果。防止艾滋病的蔓延与为查处违法犯罪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无疑都具有正当性。笔者之所以赞同安全套不作为证据使用,有以下两点理由:
其一,查处违法犯罪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价值要次于防止艾滋病蔓延的价值。为维护社会秩序,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前提是能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是发现案件事实并非唯一的终极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发现案件事实要让位于其他价值目的。不必说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亲亲相隐”制度或现代西方国家的证人特权制度,即使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限制、办案单位和办案人不得违法取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次数限制等,都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对公权力做出的必要限制,而这种限制却是不利于充分发现事实真相的。这就说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价值从来就不是唯一的不可衡平的价值,况且发现真实情况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犯罪,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在艾滋病有较强的传染性,对于感染者又是绝症的情况下,在艾滋病防治形势严峻的今天,惩罚相应的违法犯罪所需要的成本实在是高于惩罚本身的社会价值。因此安全套完全应该明确排除在物证范围之外。
其二,安全套不作为证据使用对办理卖淫嫖娼犯罪案件并没有大的影响。笔者办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认定卖淫嫖娼的发生,首先靠当场抓获,其次靠事后收集的证人证言证实,还有就是一些书证和电子数据,安全套实际上能起的证明作用不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即使单纯从办案的功利性角度出发,也可以将安全套排除在物证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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