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式和政策(1)补偿安置方式。
采掘塌陷区棚户区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交易和货币安置两种。(2)补偿安置政策。产权交易房屋分为矿区和塌陷区新房、棚户区改造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财神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交易的,按照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和附近房屋类型进行安置,原可居住房屋单价与用于产权交易的新安置房屋基准价之间的差额结算。
选择以产权置换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确定安置房。差价超过350元/平方米的,按350元结算;差价低于35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差价结算。新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原可居住住房面积的,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350元/平方米结算;差额超过45平方米的,按楼面价结算。新建楼盘基准价为1650元/平方米,一楼至五楼为1700元/平方米,六楼为1400元/平方米。
选择以产权换取高层住宅的,采用自主选择方式确定安置房。原可居住住房面积差价500元/平方米,新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原可居住住房面积的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
宜居房屋(不包括偏下子和门桶)应具有独立的功能,如炉灶、火炕(床)、防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货币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两部分。
(1)如果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政府可以建立商品房买卖服务平台信息库,限价商品房,引导居民在商品房买卖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财神区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的,需缴纳住房总价款与原住房货币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的差额。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沉陷治理办公室)将原住房货币补偿款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付给销售单位。所购商品房总价低于原货币补偿金额的,由市结算管理办公室与财神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2)直接货币补偿
对于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矿区、塌陷区棚户区居民,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该区域新建住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照面积、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确定许可房屋的价格,房屋的结构、新颖性等因素,对矿区、塌陷区棚户区居民给予补偿;对无证房屋按许可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沉没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开采沉陷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产权证。三是采掘安置区棚户区居民需要在采掘安置区棚户区外开具其他住房证明,且该住宅不能在采掘安置区和规划棚户区居住;四是房屋验收证明。矿区、塌陷区棚户区居民的持证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将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砖混结构上浮10%,砖木结构上浮15%,简易结构上浮20%。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它们,它们将不会上浮。(1)运营12-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涨5%;运营12-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涨5%;运营12-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涨5%;(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涨10%;(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涨20%;(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涨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涨后,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本身的非住宅标准估价。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不得浮动。无证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评估定价后,按照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的,由区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公示7天,附经营照片,评估定价,按实际经营期浮动标准的一半结算。特殊群体补助(1)持有特困证、低保、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逾期不搬迁的,不予补助。
(2)对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1000元/人。逾期不搬迁的,不予补助。6。临时安置补助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棚户区居民,市城管办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过渡期为从动迁之日起至动迁通知发出后的次月。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市城管局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居住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新安置房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无证房按3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的结算时间从动迁之日起至首次领取房源归还通知书的次月止。矿区、塌陷区棚户区搬迁补助标准为每户600元。8。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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