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斡旋与介绍的司法认定有何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08:05:08 266 人看过

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

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受贿罪的行为人侧重点是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者发生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受贿罪与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以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3、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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