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1:22:42 469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控告犯罪的权利;

3、对应当回避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4、辩护权;

5、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6、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7、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就民事部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上诉权;

8、被害人请求抗诉权。

(二)刑事案件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是什么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等。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一)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二)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评议、判决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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