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7 08:23:50 281 人看过

一、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提供的担保物种类性质不同,债权质押的担保物是权利,进行抵押的担保物是不动产或动产,债权质押与抵押的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也不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一、含义不同:

1、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

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的设立首先需要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人抵押的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则是在抵押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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