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回避阶段的决定权是什么?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31条、《高法解释》30条、32条规定: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民事诉讼法的回避与刑事诉讼法的回避的差别
民事诉讼法中:(1)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
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诉回避就是按照官位的大小,从大到小的履行职责,进而保证法院职权的稳定性和客观性,同级别的法官由于处理关系的特殊性,需要在有些案件中进行回避,在处理中进行回避,法官进行协调决定,适合的法官人选,从而保证执行顺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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